前兩天在學員群裡聊天,學員A求助了一件事,什麼呢?
一個巴西賣家委託她幫忙做一批貨物的退運事宜,本來這件事應該很好解決,提單未交付,貨物也未被提走,走個流程的事情。
但中間卻因為A的昏招,導致賣家和A不僅無法完成退運,還可能吃官司,誰都無法脫身。
棋差一招,結局就會天翻地覆。
這一場,提單在手卻無法退運的困局中,到底是誰之過?
01
也許一開始
就是騙局
她在群里是這麼說的:
1)有一個巴西的賣家,他出口一批貨物到中國,貨值在2-3百萬人民幣。
卖家為了收錢,是安排的見提單副本付款,現在貨到港已經90天了,但還沒有收到買家的任何一分錢。所以賣家準備安排退運了。
本來出了問題,應該有貨代負責解決,但是可能原貨代不管這事,賣家有點疾病亂投醫了,所以他換了新貨代幫忙解決,新貨代又找我幫忙。
我在接手之前完全是本著幫忙的原則,找好了一些人,為了幫賣家退運。
所以讓賣家給予授權,協助船東把所有單據的收貨人,改成我這邊的公司。
連提單也改了,所有資料都改了,我們提前諮詢過海關退運部,他們說可以退,他們之前辦過有經驗,沒有提貨。
現在準備辦理退運時,卻被海關告知The original consignee has already cleared customs.,並交了關稅,任何人不能退運。那原收貨人付了幾十萬關稅卻拿不到貨,他是不是活該的?
據說這個提前清關是2018年的新規,為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可以提前清關。
海關說除非原收貨人同意才能退運。
询問了貨代表示並不知情,包括詢問退運部門的時候都不知道,所有人都不知道,準備放行的時候,才被告知已經清關。
現在所有提單原件都沒有給收貨人,也就是買家,也沒放貨,現在貨還在港上,沒有提走,船公司也剛剛知道收貨人提前清關了。
2)現在我已經把實情全部告訴賣家了,賣家應該是已經走投無路了,我也告訴他最好他自己和買家協商,他說他們溝通過無數次,沒有回音,所以這個貨到港90天了還沒解決。
船東不會再等了,不能退運,買家又清關了,現在是只能等到拍賣時低價拿?
後來我們打電話問過買家,買家說他們也是受害者,因為中間還有一個中間商,他們付款了,中間商沒有付款給賣家,他們在打官司告中間商,具體是不是這麼回事,沒有人知道。
也許一開始就是騙局。
3)改收貨人這件事我敢肯定賣家並沒有沒通知到買方,其實大家都在走一步險棋。
現在買家的態度強硬,買家聯絡人在香港,公司掛靠的是國內公司,遇到高手了,之前天眼查,都扒過了,沒任何信息。
理下來有點感覺是從頭到尾設計好的,買家聯絡人在香港,公司掛靠的是國內的公司,怕是遇到高手了。
我們現在已經是被動方了,又不敢主動協商告訴人家收貨人改了,那不是自投羅網,讓人家告你嗎?或者再把收貨人變回去?不知道能不能行?
只能賣方自己協商了,買家又一直都不回覆賣方的郵件。
還有辦法補救嗎?現在賣方讓我找律師幫忙解決,找律師還有用嗎?現在能告誰呢?買家這個情況看樣子也不想要協商。
4)我只是賣方委託,所以我遇到問題只用和賣方反饋對吧?
我不會和買方交涉,我也不認識不了解,應該把球踢給賣家,現在還沒有任何人是原告或者被告,因為還沒有官司,最壞的是貨物拍賣,賣方和我買一個教訓,而且買家也犯不著和我打官司吧?
我一沒提貨,二沒完成退運。
如果這件事買家沒有清關,我們完全可以退運成功,而且也會變成客戶眼中的國外貴人,誰承想,只能說海關部門很多東西並沒有透明。
這到底是不是買家做的局?還是僅僅只是因為我的參與而出現的小插曲?
現在到底該怎麼辦?
02
一切用
證據說話!
看了她的問題,其實一開始這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不知道為什麼要弄得那麼複雜?
我一條條分析給你們看,就知道問題出在哪裡了。
1)一開始如果直接告貨代,一告一個準,無單放貨,即使貨代說不知情,那也是貨代的責任,因為出的是貨代提單,貨代就跑不掉。除非出的是船公司提單,的確就需要告船公司了,明白嗎?
這類官司我以前也碰到過,隨便找小律師,都從來沒打輸過,我跟貨代發生業務往來,不管貨代找哪個船公司,跟我無關只要無單放貨,我手裡的貨代單,就是我的證據,貨被提走,貨代就要賠我。
至於貨代是不是告船公司,跟我無關,我也沒興趣知道,不管有什麼意外有什麼責任。
遇到這種事情首先要把方向搞清楚,不管有沒有提走,舉個例子:
假設我今天下單給你,採購1000把傘,你現在跟我說,工商檢查,稅務檢查,要延誤,不好意思,我還是起訴你;
工商還是稅務,我不打交道,不管我的事,你才是我直接的對接對象,就是告訴你,就那麼簡單。
這裡面如果需要打官司,肯定是賣家跟貨代之間的事。
客戶把或委託給貨代承運,這就是一筆生意。
貨代的責任,就是保障貨物的運輸和安全,而貨代給了客戶一個物權憑證,就是提單,只要客戶不把提單給別人,這個物權就屬於客戶,貨代只是承運方。
不管貨代找了誰做代理,來負責中國這邊的運輸清關這些,這是貨代自己的問題。
不管中間是船公司出問題,還是貨代的代理出問題,不管合法不合法,思維要先理清楚。
因為客戶跟貨代發生關係,這是第一步,至於貨代找其他貨代,找哪家船公司,碰到中國海關,辦相關手續,這些,都不管客戶的事情,客戶委託貨物給貨代,這層問題就結束了,後面全部都是貨代的全程責任,他需要把關,他需要管理,出了問題他需要承擔。
不管合法不合法,這都是貨代的責任。明白嗎?
可以再給你們舉個例子,還是上面的。
比方說我下單1000把傘給你,你是貿易公司,轉單給工廠,但是工廠把傘做好了,碰到債務糾紛,另一家材料廠扣押了工廠的貨,然後工商和法院介入,但是這些事情,關我什麼事?
我只知道,我下單給你這個貿易公司,現在沒有按照合同辦事,我沒有拿到貨,我就告你。
你的工廠出什麼問題,是你的事情,這是你的工作,我沒興趣知道。
你客戶跟貨代發生往來,至於貨代後續跟誰合作,給誰代理,給誰承運,如何跟海關溝通,這都是貨到的工作,是貨代需要考慮到的事情。跟客戶一點關係沒有。
很簡單的邏輯,我把貨物委託給貨代,結果我的東西現在給別人扣押,我不管什麼原因,這就是你辦事不力,我就告你,至於你去告誰,那是你的問題。
不管原因,不管理由,只看事實,只看合同,法律的原則,是只看事實,只講證據,不需要辯論是非對錯,不用講道理。
一切證據說話,原貨代不管,那就在當地告貨代違約,賠償損失,很簡單的事情,不需要在中國打官司,你們一開始的處理就是錯的。
2)好,再来说第二点,現在你們把收貨人私自改成了自己,反而是過錯方,你們有經過原貨代允許,處理貨物退運這些麼?
現如今買家沒有收到貨,一點也不活該,你不懂,其實這是一種策略。
因為複印件上寫明了,他是收貨人,本來貨到港,他就要交稅清關的,現在只是提前交而已,很正常啊,完全合理,行家一看就知道。
否則不是行家,都是委託給貨代來做清關代理,然後付款肯定也是拖拖拉拉的,怎麼可能先付清。
這樣一來,官司不用打了,貨代沒責任了。
所以你們自己處理,這是昏招,本來你們佔據主動,可以要求貨代履行合同,承擔損失。
但是現在自己處理,那貨代正好把球扔給你,如今你再告貨代,沒用了,第一步就走錯。
而且也不一定是你說的要等低價拍賣,有時候是故意的,本來即期付款,但是先清關付款,這時候客戶沒法提走,然後買家可以談判。
比如給我打對折或者三折,否則你一分錢收不到,我就耗到海關拍賣,你考慮清楚,是收一半,甚至60天後收錢,還是一分沒有?
本來有用,但是你們如今這麼一來,貨代已經沒有責任了,轉移給你們了,因為你們接手,所以你找律師幹嘛?
你告誰?你告買家?現在根本不成立,他沒有提貨,沒有既得利益,
你告海關?不現實。
貨代你們已經主動放棄了追究的權利了,而且你真要告買家,你告不了,我認定,除非買家出昏招,用郵件這種證據來威脅客戶,否則只要買家聰明一點,等海關拍賣,他買走,都是合法的。
不是不能管,而是你做了豬隊友,本來你不管,客戶可以打官司告貨代,但是你一接受,完了,貨代沒有責任了,只要買家夠聰明,等海關拍賣,他買走,不留下任何威脅客戶的證據就行。
客戶到時跨國官司也沒法打,因為買家可以宣稱不知情,可以說,下這個訂單是臨時工幹的,公司從來沒同意過,現在臨時工辭職了,找不到人了。
但是海關有貨物拍賣,就買了,這是合法的。
收貨人改你,你麻煩了,你覺得,哪怕你把這批貨提走,又如何?本來稅費是別人付的,你把貨拿走,他不來追殺你?
對方是付款方,本來沒你事情,現在變成你要找買家談判。
03
這麼做外貿
幾年都白做
3)所以現在只能私了,你沒有打官司的權利了,你找不到可以打的點。
就算把收貨人變回去也沒用了,因為中間變過了,貨代已經沒有責任了,你變回去,也是你們的事情,跟貨代的關係老早結束了,從你們自己接手那一刻,貨代就沒有責任了。
這就是事實,貨是退不回去了,除非買家同意。更何況現在買家都付稅了,是更不可能願意退的。
而且找律師也是沒用的,我如今明確告訴各位,不管律師告訴你們,多高的概率和贏面,如今我可以認真的講,打官司輸的概率超過95%。
這不是預料不預料的事情,而是你們是否嚴格按照合同辦事,嚴格執行標準作業流程,你們跟買家談的付款方式是什麼?
其實這裡面是很簡單的問題,不要想得太複雜。
只是中間自己沒有執行標準作業,從而陷入被動,本身證據鏈是完整的,而且現在不是買方違約,是賣方違約了,買方可以告你們,沒有經過他允許,你們擅自修改合同,擅自改收貨人。
所以如果我是買方,我現在就告你,讓你賠我錢,不僅是關稅,還有貨物的錢,還有沒有銷售貨物帶來的預期利潤。
而且如果買家聰明是根本不會告船東的,肯定告你,因為你才是利益相關直接人,如果他們背後有高人策劃,就故意撇開船公司,只盯著你來,你有什麼辦法?
所以到這個時候了千萬不要再站在一個民間吵架的角度,這個人不對,那個人不對,這事情不公平,那事情不正確,這沒用的,無助於處理和解決問題。
僅僅按照觀念和理解在處理問題卻沒有考慮法律的問題,因為法庭只看證據,不講道理,只看證據,有證據,就有理,證據鏈完整,那就正確,就那麼簡單。
你們中間的證據鏈有斷裂,所以如今不管你們想告貨代,還是想告買家,都已經不可能了,除非買家出昏招,走錯路,給你們抓到機會,否則,你們告不了,而且你不管也不行。
因為如今收貨人變成你了,哪怕改回去,也是因為前期你參與了,改成你了,造成買家和貨代都免責。
反而你跟客戶有責任。
4)如果你想要私了,作為這個環節中被委託的你要和實際買家溝通,把付稅的錢給實際買家,再去提貨。
但是私了,不是想想那麼簡單的,比如我是買家,我付了稅費,現在我也知道,你們出了昏招,我沒有責任了。
我的要求也不高,我只要求稅費還給我,然後呢,貨物價值50%,賠我等額的現金,比如這批貨100萬,我交了稅費10萬,我要求也不高,10萬還給我,然後呢,賠我50萬,我也很公道的立刻放行。
所以碰到一個懂法的,你們根本玩不過,因為你們思維都沒理清楚,比如我為什麼要求50萬,哪怕打官司,法庭都會認為合理,這是有依據的。
因為你不改收貨人,我會付款,這貨我會提走,然後我銷售,有100%的利潤,我可以拿出相關證據來證明,這類產品有這麼好的利潤,哪怕考慮庫存和其他費用,我折算一半;
所以現在你們改了,你們違反合同,擅自修改收貨人,這是你們嚴重違約。
我可以告你们的。明白吗?
這個時候如果你還想着讓賣家和買家協商解決,是大錯特錯的,因為你根本跑不了,在法律上,你已經是這個糾紛其中的重要一環,你撇不開的。
你們沒有給我副本,擅自修改收貨人,太多證據證明你們違反合同,現在不用再糾結什麼到港啊,船東啊,還是吵架的概念,不是一條一條把線索理清楚,不要糾結其他的東西,就事論事。
5)這個事情上,目前買家變成0失誤了,唯一的失誤,就是或許存在的幾封郵件,證明了沒有付款的事實,但是你們在法律角度上,你們連續違約,其實很嚴重。
你肯定心裡不忿,你是受害者,客戶是受害者,但是不好意思,法律上只看證據,不看來龍去脈。
表面上,賣方的確嚴重違約,因為沒有經過買家同意,改了收貨人,這就是大忌諱,除非買家真的書面同意,有相關的文件簽字,不是電話裡講講,你没有證據。
我碰到過這個問題:
我那時候給印度一個客戶出貨,不多,一個小櫃才3萬多美金,客戶付了大概4000美金定金,餘款見提單複印件付款,我不知道客戶是詐騙呢,還是真的沒錢。
到港後,客戶就說沒錢,希望先放貨,他到時3個月內付清,但是印度海關你們懂的,我要退運,是需要客戶的退運同意書,印度海關才會放。
這個是當地法律,我是沒有辦法告貨代的。
所以我只能跟客戶協商,這個貨,改收貨人,賣給我另外一個印度客戶,但是他這邊,我把4000定金賠償他,然後再給他額外2000美金辛苦費,客戶同意,那就讓他簽一份同意轉移物權的文件,然後我再改收貨人,讓另外一個客戶提走。
這都是一環扣一環的,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做的,你這麼做外貿,真的風險很大,一旦碰到高手,幾年賺的錢都要賠出去。
提前清關,過去就可以,或許沒有相關法律,但是為了通關順利,提高工作效率,過去就有上海和寧波海關,以前就可以這樣做。
其實這個案子,如果我是賣家,很簡單的操作方式;
我會請A幫忙,但是不介入,我就按照流程來走,發貨,然後給提單複印件,催促買家付款,買家不付款,已經提前清關支付關稅,可以,沒問題,這時候,我會選擇等,什麼都不做。
等買家付款,如果一直拖,我也拖,我就什麼都不做,不管接下來,是海關拍賣,還是對方擅自提走貨物,我都可以起訴,這時候,證據鏈全了。
如果對方沒有提單情況下,提走貨,我就聯合國外的貨代,一起告買家和船公司,如果等到海關拍賣,這還是對方不付款造成的,我還是盯住買家來告,要求賠款加賠償。
而A在其中,仅僅起一個溝通和居中聯絡的作用,這才是對的,你們不知情,這不是造成違約的理由,你們要改收貨人,你們要書面通知對方,下最後通牒;
而且要合乎法律,要三次通知,不是今天通知,明天就改,不可以,你要連續三次通知,才可以改,當然,如果第一次通知,對方就同意,那當然沒問題。
而且看你說的,這中間賣家在更換收貨人的時候根本沒有通知到位。
04
內行看門道
外行看熱鬧
兩三百萬人民幣,貨值不低,還這麼違規隨意操作,每一步不徵求律師意見,果然膽子大。
我做事情喜歡造證據,就是擔心有糾紛,這就是為什麼,我強調一切落於郵件,不管談了什麼,我都要郵件詳細列清楚,請對方approve,涉及到這些退運,改收貨人,我肯定做成文件,讓對方簽字,這都是必須的步驟。
而且若是想要給買家稅收,只要買家有點腦子,肯定不接受,我是買家,我就說了,我會要求稅退給我,再賠償我一半貨款,這個要求不苛刻,基本合理;
也就是賠我100多萬,以目前現有的證據,買家這個主張,很有可能被法庭認可,如果真的打官司,除非你們能舉出新證據。
不要懷疑我為什麼知道這些法律的問題,我做外貿十幾年,打的官司,大大小小也有幾十場,從大陸到香港到美國到澳洲,都打過官司,所以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多少知道一點點。
6)現在唯一的辦法,就是跟買家協商私了,這是最合適的。
跟賣家一起協商,大家一起研究,看看如何把問題解決,不要耗著,大家都是損失,船公司是沒責任的,他們不會主動去做,一定是得到賣家授權。
那作為違約方,賣家是第一被告,你是受益人,是第二被告,而賣家在國外,你在國內,如果買家要打官司,直接把你作為突破口,把你作為第一被告,盯住你告,你很難脫身。
這個過程別郵件來來往往,太費時間,郵件相互扯皮,幾個月都說不清楚的,而且巴西過來,也方便的,中轉馬德里或者紐約,就可以到中國了,總共40多個小時,三方坐在一起,當面談。
這個事情不複雜,但是不要追究責任,因為一追究責任,如今是A跟賣家反而是大責任。
所以跟買家溝通,私下解決,才是上上之策,否則一個都跑不了!
做外貿就是要步步驚心,所謂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
如今我們已經在門口,往前走還是往後退,就看你的選擇了。
每一步都要小心更小心!
作者:毅冰老師
來源:毅冰米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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