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信用證「軟條款」!5種常見陷阱案例
   |    2025-06-02
信用證「軟條款」陷阱解析

【引言】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作為一種安全的支付工具,被廣泛應用於買賣雙方的資金結算。在先前的文章中我們討論了信用證的類型並梳理了開證到結匯的全過程。然而,由於部分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會利用信用證條款設置陷阱,導致出口商在收匯過程中面臨巨大風險。這些陷阱被稱為「軟條款」,其隱蔽性強且危害性大。本文將詳細解析五種常見的信用證“軟條款”陷阱,並提出防範措施,以幫助外貿商家降低風險。

1. 暫不生效條款

暫不生效條款是指信用證在開立後並不立即生效,而是需要滿足特定條件(如進口許可證簽發或貨物到港後)才能生效。這種條款賦予開證申請人極大的主動權,使其可以在條件未滿足時拒絕付款。例如,信用證註明「需待最終買家確認合同後激活」,如果買家棄貨,信⽤證則無法⽣效,將會導致出⼝商⾯臨貨滯港損失。

2. 船公司、船名、裝船日期等受控條款

信用證要求受益人必須提供由指定船公司出具的裝運單據,或者要求船名、裝船日期等信息需經開證申請人確認。這種條款使得出口商無法掌控貨物運輸過程,容易因單據不符而被拒付。假設信用證要求裝船單據必須由指定的船公司出具,如果出口商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單據,可能導致信用證無法生效。

3. 指定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條款

信用證要求提交的檢驗證書必須由指定的第三方機構出具,而出口商無法控制這些機構的行為。例如,信用證要求提交由指定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如果出口商未能及時獲取該報告,將面臨信用證被拒付的風險。

4. 自相矛盾條款

信用證中可能存在自相矛盾的條款,例如規定FOB價格與預付運費要求矛盾,或者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不一致。這種情況下,進口方可以利用矛盾條款拒付貨款。例如,信用證要求提交FOB價格發票,但合同卻規定CIF價格,導致出口商在履約時容易遭遇單據不符。

5. ⾃始履⾏不能條款

某些信⽤證要求的單據或操作在實際操作中⽆法實現,導致受益⼈從開始即註定違約。常見的問題包括單據衝突和操作悖論:

    ①單據衝突:如同時要求「商會簽發的原產地證」和「海關出具的原產地證明」,但實際⼀國僅有⼀個機構有權簽發

    ②操作悖論:FOB條件下規定「裝運船舶由買⽅指定」,但未明確派船時間,導致出⼝商⽆法安排物流

此類條款通常由缺乏經驗的業務⼈員的疏漏導致,也可能被惡意利用來製造「單據不符」的藉口。

結語

外貿商家在簽訂信用證時應充分了解信用證條款內容,並通過以下方式防範風險:

    ①嚴格審查信用證條款,避免接受任何不利於自身的條款;

    ②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條款,並確保信用證與合同一致;

    ③選擇信譽良好的銀行和貿易夥伴;

    ④提高業務員的專業知識,及時識別並處理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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